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87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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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8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12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870號原告 邱韋誠
邱亭綺 上列二人共同法定代理人 梁建秋 訴訟代理人 林易玫 律師被告 邱耀賢 訴訟代理人 邱淑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二十七日下午三時,在本院第十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3年2月1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洪碧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2月12日
書記官黃稜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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