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7年度上訴字第28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7年上訴字第28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97年度上訴字第285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4848號中華民國96年12月21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毒偵字第9070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自判決送達後10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4
9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甲○○係於民國96年12月31日收受原審法院判決之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查,茲竟遲至97年1月11日始提起上訴,已逾10日之不變期間。按之上開規定,顯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由本院依刑事訴訟法法第367條前段及第372條規定,不經言詞辯論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2月15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莊飛宗
法官邱明弘法官孫啟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施用第一級毒品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施用第二級毒品部分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7年2月15日
書記官黃富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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