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6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7年聲減字第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63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連續結夥三人以上竊盜罪,減為有期徒刑叁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民國87年3、4月起至87年7月17日止,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4款之連續結夥三人以上竊盜罪,經本院以88年度訴字第79號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刪除前),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0月1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王素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吳伊婷中華民國97年10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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