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繼字第101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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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司繼字第10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繼字第1015號聲請人 連加亞 住址不明
JaomiLienJoannaLien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此於家事非訟事件準用之,為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連加亞、JaomiLien、JoannaLien係被繼承人 黃木成 之繼承人,被繼承人於民國112年1月17日死亡,其等自願拋棄繼承權,爰具狀聲請拋棄繼承權等語。
三、經查,被繼承人黃木成於112年1月17日死亡,聲請人連加亞為被繼承人之孫子,有繼承系統表及本院依職權查詢之戶役政資訊站查詢-親等關聯(二親等)在卷可稽,堪認為真實。
而JaomiLien、JoannaLien惟於繼承系統表載明為被繼承人之孫子,惟並未提出親等證明。另本件聲請狀陳報聲請人連加亞、JaomiLien、JoannaLien在國外,惟未提出經駐外單位認證之拋棄繼承聲明書、委任代理人之授權書等件,亦未提出陳報處所。本院乃於112年5月20日、112年7月15日、112年8月30日、112年11月22日通知聲請人於文到7日內上開資料。並載明如逾期未補即駁回聲請。惟聲請人迄未補正。是本院尚難認定聲請人JaomiLien、JoannaLien確為被繼承人之繼承人及聲請人連加亞有拋棄繼承之真意。從而,本件聲請人聲請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3月26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施婉慧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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