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2659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2659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26591號債權人 黃茂盛 債務人金鴻晟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世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佰叁拾捌萬伍仟元,及其中各就如附表所示之票面金額,自各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7月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寬裕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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