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225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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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除字第22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除字第225號聲請人 張素味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11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為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195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下同)102年7月10日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支票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195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2年10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麗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日
書記官嚴翠意┌──────────────────────────────────────┐│附表:102年度除字第225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備考│├──┼───┼─────┼──────┼────────┼─────┼───┤│001│ 楊美吉 │新竹第三信│101年9月30日│43,800元│LC0000000│││││用合作社竹││││││││北分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