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小字第4263號
原 告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明仕
訴訟代理人 黃亦宜
上列原告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種子雲服務股份有
限公司(下稱種子雲公司)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種子雲公司已
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863元,應繳裁判
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
費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倘逾期未繳,即駁回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錫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