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補字第45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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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補字第451號
原   告  余明慧
被   告  楊敏美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敏美間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第77
條之13規定,按訴訟標的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繳納裁判費,此為必
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
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亦為同
條第1項所明定。復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
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
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
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
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1,236,000元(計算方式如後附表所示),應繳裁判費
13,27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心怡
附表:
一、原告請求返還土地部分為1,236,000元:
  原告請求返還土地之面積為4平方公尺,又該土地公告土地
  現值為每平方公尺309,000元,訴訟標的價額應為1,236,000
  元(計算式:4309,000元=1,236,000元)
二、原告附帶請求不當得利及利息部分:不併算其價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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