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06年度彰簡調字第236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彰簡調字第236號
原   告  吳武聰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 昱霖 等人之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256,52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2,7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向本院如
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4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陳弘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明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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