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六簡字第152號
原 告 林谷聰
上列原告與被告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黃麗秋 、 林俊男 間
因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8
0,000元,應繳裁判費5,180元,未據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向本庭(雲林縣○○市○○路○○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4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温文昌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其餘不得抗告。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抗告的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雲
林縣○○市○○路○○號)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蕭惠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