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106年度六簡字第152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六簡字第152號
原   告  林谷聰
上列原告與被告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黃麗秋林俊男
因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8
0,000元,應繳裁判費5,180元,未據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向本庭(雲林縣○○市○○路○○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4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温文昌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其餘不得抗告。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抗告的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雲
林縣○○市○○路○○號)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蕭惠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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