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彰小字第213號
原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俊昇
訴訟代理人 李明哲
上列原告與被告 蔡仲堅 間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被告無當事人能力,且不可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第436條第2項、第436條
之23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於民國106年4月27日起訴請求被
告蔡仲堅給付消費款,有民事起訴狀上本院收狀戳印文在卷
可稽,而被告蔡仲堅已於起訴前之105年11月18日死亡,亦
有被告除戶戶籍謄本附卷可憑。是本件被告蔡仲堅既於起訴
前已死亡,而無當事人能力,原告聲明蔡仲堅之繼承人承受
訴訟,亦與法不合。故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蔡仲堅給付消費款
之部分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3款、第436條
之23、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6月14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陳怡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6年6月14日
書記官葉春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