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4年度侵附民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侵附民字第10號

原告甲(詳卷)

被告乙○○

(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侵訴字第12號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22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魏宏安

法官朱俊瑋

法官許文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彥宏

中華民國114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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