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重訴字第5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給付委任酬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訴字第557號上訴人 陳柏霖 即 陳振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劉淑芳 、 劉家瑋 、 劉淑婷 、 劉揚 間請求給付委任酬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8年度重訴字第55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441,980元,依民事訴訟第77條之16上訴裁判費計算方式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2,13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廖穗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月28日
書記官蘇文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