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3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388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謝仲育具保人陳沛臻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謝仲育犯詐欺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109年度執聲沒字第36號、109年度執字第173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沛臻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拾萬元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陳沛臻因受刑人謝仲育詐欺案件,經依法院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10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停止羈押,茲因該受刑人逃匿,爰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9條之1第2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詐欺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指定保證金10萬元,由具保人繳納保證金後,將受刑人停止羈押釋放,嗣受刑人經合法傳喚未依指定時間到案執行,且同時通知具保人,具保人亦未督促受刑人到案執行,嗣經聲請人核發拘票拘提受刑人,惟拘提無著等情,有刑事被告保證書、國庫存款收款書、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執行傳票與通知之送達證書、檢察官拘票及司法警察之拘提報告書、受刑人及具保人之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在監在押紀錄表在卷可稽,且查受刑人並無受羈押或在監執行等未能到案之正當理由,有在監在押紀錄表在卷可佐,足認受刑人顯已逃匿,聲請人聲請裁定沒入具保人已繳納之前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月28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吳珈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江婉君中華民國110年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