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票字第313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票字第31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0年度票字第3136號聲請人 吳品諄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葉雅婷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表明提示日即利息起算日(聲請事項載自提示日起算利息,惟提示日不明,請填載本院如附件之附表)。
二、請更正請求之利率為6%(據本票影本所示,並未約定利率15%)
三、如台端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11月24日
簡易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0年11月24日
書記官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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