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48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24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481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之案件,均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聲減字第25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一、二所示之罪,各減為如附表所示之刑,與如附表編號三所示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年伍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示日期犯如附表所示等罪,經本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其犯罪時間均在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各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與附表編號3所示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惟沒收不適用該條例之規定,本件原確定判決對受刑人所諭知之沒收不在減刑之列,附此敘明。
二、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0條第2項、第11條、第12條,刑法第51條第5款(修正前)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29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林秉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8月30日
書記官梁高賓附表:

相關權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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