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30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3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305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度執聲字第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詐欺等四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肆月。
理由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詐欺等四罪,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最高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月23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唐光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聖心中華民國98年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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