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37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3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370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宣告沒收(98年度執聲字第195號、98年度執他字第1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驗餘淨重零點零陸肆零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於民國97年5月15日中午12時45分許為警查獲,並扣得海洛因一包(毛重0.3公克,驗餘淨重0.0640公克)。茲因被告死亡業經本院97年度訴字第2711號案判決公訴不受理確定,惟扣案之前述海洛因為違禁物,依法應單獨宣告沒收。
二、按查獲之第一級及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又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經核所附卷證,並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月23日
法官李秋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簡芳敏中華民國98年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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