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2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233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8年度聲沒字第6號、97年度毒偵字第57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零零捌玖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97年度毒偵字第5764號),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而該案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0089公克),係違禁物,爰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並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經查:
本件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0089公克),業經警查扣後送行政院衛生署草屯療養院鑑定,結果檢出含有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等情,有該院97年11月27日草療鑑字第0971100155號鑑定書在卷可稽,足認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規定之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揆諸首揭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法第40條第
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8年1月23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柯雅惠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靖騰中華民國98年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