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99年度投簡字第35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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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投簡字第358號
上 訴 人 羅霞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羅陸源 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
華民國100年4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
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額核定為新台幣54,50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新台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
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0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趙思芸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王聖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