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1381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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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138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1138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鄭名宏 聲請人即債權人 吳秉達 相對人即債務人 范揚銘 相對人即債務人美敦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尚文 相對人即債務人美邦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潘乃圓
一、債務人范揚銘、美敦工程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鄭名宏連帶清償新臺幣肆佰伍拾萬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金額及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范揚銘、美敦工程有限公司、美邦工程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吳秉達連帶清償新臺幣伍佰萬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金額及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8月3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