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審訴字第55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審訴字第55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7年度審訴字第550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另案在臺灣高雄監獄執行中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毒偵字第147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免訴。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意,於民國96年8月18日夜間7時20分許,在高雄縣金格遊藝場,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次。嗣於警詢中經其同意採尿送驗,發現呈嗎啡陽性反應,始悉上情,因認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嫌。
二、按案件曾經判決確定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1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被告前開施用第一級毒品犯行,前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6年度毒偵字第7408號、第7694號提起公訴,嗣由本院分以96年度訴字第4097號審理,而於96年10月31日審理終結,判處被告有期徒刑8月,並於96年12月3日確定等情,有該案起訴書、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揆諸前揭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免訴之判決。
中華民國97年3月31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李淑惠
法官蔡廣昇法官陳君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97年3月31日
書記官李承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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