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度聲字第258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聲字第25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258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許丞鈞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12月22日所為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有應更正部分,裁定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關於其附表編號2罪名欄所載「藥事法」,應更正為「殺人」。
理由
一、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查本院民國112年12月22日所為112年度聲字第2585號裁定原本及正本就其附表編號2罪名欄所載「藥事法」等語,乃係誤寫,且不影響本院上開裁定之本旨,應予更正,爰裁定如
主文所示。中華民國113年2月20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吳進發
法官許冰芬法官鍾貴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林德芬中華民國113年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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