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聲字第22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229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古雲清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古雲清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捌年。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對受刑人古雲清於民國101年間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應執行刑。
二、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依刑法第51條定應執行刑時,「裁判確定前犯數罪,其中一罪在新法施行前者,亦同(即亦應為新舊法比較)。」最高法院95年5月23日第8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可資參照。被告於裁判確定前犯數罪,且均於102年1月25日之前犯之,而刑法第50條業於102年1月23日修正公布,並於102年1月25日施行。修正前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修正後刑法第50條規定:「(第1項)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第2項)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比較結果,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1項規定,並不因複數犯罪併和處罰,而失其原得易刑處分之利益,自屬有利於受刑人,且第50條第2項亦賦予受刑人權限,於裁判前所犯數罪兼有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時,得否依刑法第51條併和處罰,而非不問受刑人之利益與意願,是於檢察官檢附受刑人欲為聲請定應執行刑之意思表示時,依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規定,應依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2項,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受刑人古雲清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並檢附受刑人古雲清簽署之受刑人定執行刑或易科罰金意願回覆表,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7月10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周煙平
法官陳如玲法官林銓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于耀文中華民國103年7月10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藥事法││││││├────────┼───────────┼───────────┼───────────┤││││││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3月││││││├────────┼───────────┼───────────┼───────────┤│││101年9月10日中午12時30│││犯罪日期│101年9月9日│分為警採尿之時起回溯96│101年9月12日││││小時內之某時(檢察官聲│││││請書誤載為101年9月10日│││││)││├────────┼───────────┼───────────┼───────────┤│偵查(自訴)機關││││││桃園地檢101年度毒偵字│桃園地檢101年度毒偵字│新竹地檢102年度毒偵字││年度及案號│第3972號│第3972號│第359號│├───┬────┼───────────┼───────────┼───────────┤││││││││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2年度審訴字第654號│102年度審訴字第654號│102年度訴字第53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2年6月28日│102年6月28日│102年7月16日│││││││├───┼────┼───────────┼───────────┼───────────┤││││││││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2年度審訴字第654號│102年度審訴字第654號│102年度訴字第53號││││││││├────┼───────────┼───────────┼───────────┤│判決│判決確定│││││││102年6月28日│102年6月28日│102年10月15日│││日期│││(撤回上訴)│├───┴────┼───────────┴───────────┼───────────┤│││││備註│編號1至2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15年6月││││││├────────┼───────────┼───────────┼───────────┤││101年1月23日下午4時20││││犯罪日期│分採尿回溯26小時內某時│101年1月20日│101年7月3日│││(檢察官聲請書誤載為│││││101年1月23日)│││├────────┼───────────┼───────────┼───────────┤│偵查(自訴)機關││││││新竹地檢102年度毒偵字│新竹地檢102年度毒偵字│新竹地檢102年度毒偵字││年度及案號│第359號│第359號│第359號│├───┬────┼───────────┼───────────┼───────────┤││││││││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最後││││││├────┼───────────┼───────────┼───────────┤││││││││案號│102年度訴字第53號│102年度訴字第53號│102年度上訴字第2240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2年7月16日│102年7月16日│102年10月31日│││││││├───┼────┼───────────┼───────────┼───────────┤││││││││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確定││││││├────┼───────────┼───────────┼───────────┤││││││││案號│102年度訴字第53號│102年度訴字第53號│102年度上訴字第2240號││││││││├────┼───────────┼───────────┼───────────┤│判決│判決確定│││││││102年10月15日│102年10月15日│102年11月22日│││日期│(撤回上訴)│(撤回上訴)││├───┴────┼───────────┴───────────┼───────────┤│││││備註││編號6至12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6年│└────────┴───────────────────────┴───────────┘┌────────┬───────────┬───────────┬───────────┐│編號│7│8│9│├────────┼───────────┼───────────┼───────────┤││││││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8月│有期徒刑3年8月│有期徒刑3年8月││││││├────────┼───────────┼───────────┼───────────┤││││││犯罪日期│101年8月7日│101年8月14日│101年8月14日││││││├────────┼───────────┼───────────┼───────────┤│偵查(自訴)機關││││││新竹地檢102年度毒偵字│新竹地檢102年度毒偵字│新竹地檢102年度毒偵字││年度及案號│第359號│第359號│第359號│├───┬────┼───────────┼───────────┼───────────┤││││││││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最後││││││├────┼───────────┼───────────┼───────────┤││││││││案號│102年度上訴字第2240號│102年度上訴字第2240號│102年度上訴字第2240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2年10月31日│102年10月31日│102年10月31日│││││││├───┼────┼───────────┼───────────┼───────────┤││││││││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確定││││││├────┼───────────┼───────────┼───────────┤││││││││案號│102年度上訴字第2240號│102年度上訴字第2240號│102年度上訴字第2240號││││││││├────┼───────────┼───────────┼───────────┤│判決│判決確定│││││││102年11月22日│102年11月22日│102年11月22日│││日期││││├───┴────┼───────────┴───────────┴───────────┤││││備註│編號6至12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6年││││└────────┴───────────────────────────────────┘┌────────┬───────────┬───────────┬───────────┐│編號│10│11│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9月│有期徒刑3年9月│有期徒刑3年9月││││││├────────┼───────────┼───────────┼───────────┤││││││犯罪日期│101年8月21日│101年8月29日│101年9月7日││││││├────────┼───────────┼───────────┼───────────┤│偵查(自訴)機關││││││新竹地檢102年度毒偵字│新竹地檢102年度毒偵字│新竹地檢102年度毒偵字││年度及案號│第359號│第359號│第359號│├───┬────┼───────────┼───────────┼───────────┤││││││││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最後││││││├────┼───────────┼───────────┼───────────┤││││││││案號│102年度上訴字第2240號│102年度上訴字第2240號│102年度上訴字第2240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2年10月31日│102年10月31日│102年10月31日│││││││├───┼────┼───────────┼───────────┼───────────┤││││││││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確定││││││├────┼───────────┼───────────┼───────────┤││││││││案號│102年度上訴字第2240號│102年度上訴字第2240號│102年度上訴字第2240號││││││││├────┼───────────┼───────────┼───────────┤│判決│判決確定│││││││102年11月22日│102年11月22日│102年11月22日│││日期││││├───┴────┼───────────┴───────────┴───────────┤││││備註│編號6至12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