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度除字第12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除字第12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年度除字第一二二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催字第三五二七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九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十九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歐陽漢菁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十九日~B法院書記官賈繼藩~F0~T48┌──────────────────────────────────────────────────────┐│附表:八十九年度催字第三五二七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 陳俊佑華南商業銀行圓山分│八十九年六月九日│貳拾萬元│AC三四三九一一│││││行│││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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