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度除字第1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除字第1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年度除字第一○號
聲請人立龍織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催字第三四八一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八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十九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青蓉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二十日
法院書記官吳芳玉~F0~T48┌──────────────────────────────────────────────────────┐│附表:八十九年度催字第三四八一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黎暉實業有限公司│第一銀行仁和分行│八十九年六月五日│柒拾萬貳仟伍佰元│NA五0四二六八││││ 林賴雲珠 ││││一││├─┼─────────┼─────────┼───────────┼────────┼────────┼──┤│2│寰太股份有限公司│第一銀行仁和分行│八十九年六月五日│捌萬肆仟肆佰玖拾│NA五0五三七一││││ 林泰宏 │││壹元│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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