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9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93號上訴人 古明凱 即被告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王惠昌 間本院109年度訴字第93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6,3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4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信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4月6日
書記官張珮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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