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旗補字第8號
原 告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原告因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9,250,000元,應繳裁判費新
台幣92,57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外,尚應補繳新台幣91,575元。
㈡提出起訴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2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旗山簡易庭
法 官 陳業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龔 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