旗山簡易庭95年度旗補字第8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旗補字第8號
原   告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原告因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9,250,000元,應繳裁判費新
   台幣92,57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外,尚應補繳新台幣91,575元。
  ㈡提出起訴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2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旗山簡易庭
              法 官 陳業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龔 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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