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5年度家訴字第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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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5年家訴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家訴字第2號原告 沈亭君 上列原告與被告 沈其輝 等4人間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39,375元(計算方式如附表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2,286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8月2日
家事庭法官吳昆璋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一如中華民國105年8月2日附表:
┌──┬───────────────┬───────┬─────────┐│編號│遺產明細│金(價)額│備註││││(新臺幣)││├──┼───────────────┼───────┼─────────┤│1│中華郵政金門郵局存款│2,105,374元││├──┼───────────────┼───────┼─────────┤│2│郵局6年長春保險保險金│500,000元││├──┼───────────────┼───────┼─────────┤│3│金門縣○○鎮○○段○○○○號土地│710,000元││││(35,000×124×1/7=710,000)│││├──┴───────────────┴───────┴─────────┤│總結:1、以上遺產總計3,315,374元,原告主張應繼分為1/5,則3,315,374×1/5││=663,075元(元以下四捨五入)。││2、原告代墊支出喪葬費476,300元。││3、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合計為663,075+476,300=1,139,37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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