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776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776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代理人 謝華卿 相對人即債務人 陳伶綺
陳 惠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萬陸仟柒佰叁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8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附表103年度司促字第17762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陳伶綺、陳│自民國103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2.83│││26735│惠美│1月18日起│││││元│││││└──┴───┴─────┴──────┴──────┴───────┘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陳伶綺、陳│自民國103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26735│惠美│2月19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3年度司促字第17762號)
(一)緣債務人陳伶綺前就讀慈明高中時,邀同債務人 陳惠美 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1筆,合計借款本金新臺幣26,735元整,並約定於學業完成或服兵役後滿一年之日起攤還本息。
(二)依借據約定借用人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除應就遲延還本部份,自遲延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並就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金額,逾6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10,逾期6個月以上者,就超過6個月部份,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
(三)另依借據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
(四)詎債務人陳伶綺自民國103年02月18日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欠本金26,735元及如請求標的所示之利息、違約金,雖經聲請人再催討仍逾期未還,債務人陳惠美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五)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茲為求清償之簡便,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請求鈞院核發支付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