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37號原告 李明容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啟民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6月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鴻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6月10日
書記官黃莉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