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58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588號債權人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定方 債務人湛椿筳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㈠新台幣(下同)壹拾肆萬伍仟伍佰伍拾貳元,及自民國100年10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暨按月計付壹仟貳佰伍拾元之違約金,違約金之計付最高以六個月為限;㈡伍拾貳萬陸仟捌佰零捌元,及自100年10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8.25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及民事陳報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中華民國104年6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莊嘉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4年6月10日
書記官李偉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