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0年撤緩字第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撤銷緩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撤緩字第四一號
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竊盜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竊盜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於民國(下同)九十年三月三十日以九十年度易字第二五五號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三年,於九十年四月二十六日確定在案。嗣於緩刑期前即九十年二月十日犯竊盜罪,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於九十年五月二十五日以九十年度易字第六○九號判處有期徒刑十月確定,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等語。
二、經核無不合,檢察官之聲請,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六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侯廷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清龍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