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重訴字第1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訴字第146號上訴人即原告即反訴被告中華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何煖軒 被上訴人即被告即反訴原告 呂勝光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即原告即反訴被告對於中華民國105年12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按本訴與反訴之訴訟標的相同者,反訴不另徵收裁判費;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5、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本訴部分之訴訟標的,為上訴人對被上訴人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反訴部分訴訟標的,為被上訴人對上訴人之退休金請求權,是本訴與反訴之訴訟標的並不相同,依前開規定,反訴部分亦應繳納裁判費,並與本訴部分合併計算之。查上訴人本訴部分上訴聲明第一項為: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部分廢棄;第二項為: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美金336,620.998元;第三項為: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應另給付上訴人美金1,186,412.73元。反訴部分上訴聲明為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部分均廢棄,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肆仟陸佰零叁萬零伍佰壹拾伍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陸拾貳萬伍仟柒佰貳拾捌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2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謝佳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2月14日
書記官鄭伊汝附表:訴訟標的價額計算式
一、本訴部分:(美金336620.998元+美金0000000.73元)×起訴時即101
年3月14日臺灣銀行美金現金賣出匯率29.707元=美金0000000.728元×29.707=新臺幣4524萬4,763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二、反訴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新臺幣78萬5,752元
三、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新臺幣4524萬4,763元+新臺幣78萬5,752元=新臺幣4603萬51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