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098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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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5年訴字第1098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司法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098號抗告人 羅怡如 通訊地址:臺北郵局第43-480號信箱上列當事人因司法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6年2月13日本院105年度訴字第1098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2月18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吳明鴻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2月18日
書記官吳柏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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