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消債更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消債更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消債更字第15號債務人 鄭宏偉 代理人 林言丞 律師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本條例)第3條定有明文。又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本條例第43條第6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本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應駁回之,參諸本條例第46條第3款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華民國106年2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辜漢忠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2月16日
書記官洪佾旻附件:
1、自民國103年11月起迄今郵局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
2、說明是否有投保商業保險,如有,應提出以債務人為要保人之商業保險契約書(含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說明投保內容,是否辦理保單質借及金額,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及每月支出保險費用之金額。
3、說明是否有買賣上、市櫃股票,如有,自103年11月起迄今往來證券商之交易明細查詢表,證券存摺封面、內頁影本及投資股票往來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
4、債務人任職承佑園藝設計有限公司之職稱及工作內容,如何計給薪資,並提出自105年11月起迄今薪資單影本及薪資轉帳存摺內頁影本(二者皆須提出),說明除每月應領薪資外,是否尚領有年終及三節獎金、津貼、補助及金額。105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影本。
5、債務人父每月領有農保津貼新臺幣(下同)7,256元,名下有位於臺南市白河區之土地9筆,現值合計5,354,462元,104年度亦有投資及薪資所得140,077元,債務人母每月領有勞保年金9,859元,名下有自住房地,104年度有利息所得14,347元,可認有相當之存款。債務人父母顯非不能維持生活,應無受債務人扶養之必要。債務人應說明是否同意剔除父母扶養費,以盡力清償所負債務。
6、債務人居住於新北市汐止區,參酌行政院主計處公布106年度新北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為13,700元(包含食衣住行育樂醫療雜支,惟不含勞健保費及稅賦等)。惟債務人於積欠高額債務無力清償之情形下,所列個人每月必要支出金額15,629元(不含扶養費),仍高於上開最低生活費標準。債務人應說明若經裁定開始更生後,是否同意撙節支出至上開最低生活費標準,若不同意,應詳為說明須合理增加之費用明細、各細項金額及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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