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7395號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債務人黃文聖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
㈠新臺幣(下同)柒萬玖仟參佰肆拾伍元,及其中柒萬柒仟零參拾伍元部分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二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點九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壹仟貳佰元。
㈡新臺幣(下同)伍萬捌仟捌佰肆拾貳元,及其中伍萬柒仟壹佰陸拾捌元部分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二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點九計算之利息,暨捌佰捌拾伍元之違約金。
㈢新臺幣(下同)陸仟壹佰零貳元,及其中肆仟陸佰貳拾壹元部分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六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三點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7月9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李信良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