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304號
上訴人
即原告 羅名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
一、本件上訴人羅名泉之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4,6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50元。
二、本件上訴人許師虹之上訴標的金額為100,91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45元。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開2名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等之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劉容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7月9日
書記官楊鵬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