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22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二二九四號
聲請人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口徑0‧三0吋(7‧62×63㎜)制式子彈一百十四顆均沒收。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台中縣警察局豐原分局移送扣案之口徑0‧三0吋(7‧62×63㎜)制式子彈一百十四顆,係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列管之物品,為違禁物,因查無涉嫌人,應依刑法第四十條後段、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規定單獨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何人所有,均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及第四十條後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扣案之口徑0‧三0吋(7‧62×63㎜)制式子彈一百十四顆,係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四條規定之彈藥,依同條例第五條之規定,非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製造、販賣、運輸、轉讓、出租、出借、持有、寄藏或陳列,為違禁物,依首揭之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法第四十條後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一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忠堯航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