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1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106號原告 林漢德 訴訟代理人 孔福平 律師被告 黃漢平 訴訟代理人 鄭國安 律師
郭宗塘 律師 李建宏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
中華民國106年3月1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嘉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3月15日
書記官洪敏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