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642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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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64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642號債權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債務人 劉錦清 債務人 劉子維
一、債務人劉錦清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下同)14,532元,及其中12,806元自民國100年12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5計算之利息,暨自100年12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依延滯當月期付金額8,939元,按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繳付延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如對債務人劉錦清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者,由債務人劉子維負清償責任。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7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