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1769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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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176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17695號債權人僑洋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子苗 債務人高雄市君毅正勤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鄭富勝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高雄市君毅正勤社區管理委員會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提出債務人向該管主管機關申報設立之組織報備證明文件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2年4月2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陳佐政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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