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財管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財管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改任財產管理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財管字第12號聲請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黃偉政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改任失蹤人 陳日月 之財產管理人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應徵第一審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41條第2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本裁定不得提出抗告。中華民國103年12月4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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