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司消債調字第88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司消債調字第88號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05日裁判案由:前置調解事件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消債調字第88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邱淑鈴 上列聲請人聲請前置調解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一、聲請狀繕本十份。二、相對人 邱玉參 之最新戶籍謄本。中華民國103年12月5日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康景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