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468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468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4682號債權人 涂振泰
郭行一 林黎玉鳳 李肇洸 債務人 温丙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佰伍拾萬元,及自民國八十三年十二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暨按月以百分之三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另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5,民法第203條定有明文,本件債權人既無法提出超過法定利息請求之依據,故超過法定利息即週年利率百分之五之請求,不予准許。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8日
司法事務官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