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司拍字第3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司拍字第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拍字第36號聲請人 黃志原 相對人 林麗婷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 陳振銘 於民國103年7月14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2,400,000元,約定清償日期為103年10月10日,且簽有發票日均為103年7月14日,到期日均為103年10月10日,票面金額分別為400,000元及2,000,000元之本票2紙為憑,並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設定抵押權,經登記在案。而上開抵押物於104年1月7日移轉登記與相對人林麗婷。詎屆期聲請人未獲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本票2紙等影本為證。
二、本件相對人林麗婷雖為抵押物之受讓人,惟依民法第867條之規定,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本件聲請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五、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4年2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朱敏諄附表:
┌─┬───────────────────────┬─┬─────┬──────┐│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號│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1│臺中│大里區│喬城││0000-0000│建│102.4│全部│├─┼───┼────┼───┼───┼──────┼─┼─────┼──────┤│2│臺中│大里區│喬城││0000-0000│建│8.89│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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