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3年度聲字第12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3年聲字第12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12號抗告人 黃文潭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金門縣烏坵鄉公所間聲請迴避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3年6月24日本院103年度聲字第12號裁定提起抗告。
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8月12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林秋華
法官劉錫賢法官莊金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8月12日
書記官李孟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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