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更字第501號
聲請人 林潔佑
代理人 王耀緯 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法院為調查事實,得命關係人或法定代理人本人到場或以書面陳述意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8條、第9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於民國114年3月4日遞狀聲請前置調解,嗣因調解不成立於114年6月10日調解期日當場以言詞聲請更生,於114年6月27日移送本院辦理,衡其聲請事由尚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有請聲請人補充說明之必要,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7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劉婉甄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楊佩宣
附件: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4,590元,即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51元計算,計算式:(8+1)×10×51=4,590。
二、據聲請人提出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債權人清冊」所載,其曾參與前置協商,並於113年9月9日因毀諾而結案,請說明聲請人協商方案為何?前依約還款幾期?最後一次還款之日期?另聲請人毀諾,有何「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有困難」之情形?請舉證說明之。
三、請說明債務發生原因,聲請人有何「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或「不能清償債務之虞」,致須藉由消債條例之程序清理債務?並提出相關文件以資釋明。另債權人業已於前置調解陳報債權,請聲請人更新陳報債權人清冊並填載債權數額。
四、請陳報聲請人113年度綜合所得資料清單,又聲請人稱從事診所助理工作,月薪約26,000元,請陳報近3個月之薪資或收入資料以釋明。另查114年度行政院公布之每月基本工資為28,590元(時薪190元),而聲請人從事之工作,每月僅賺取26,000元之薪資收入,縱本院裁定進入更生程序,亦難認已達「盡力清償」而得認可更生之標準,是請說明聲請人有無提升薪資所得之空間或另覓合於基本工資之工作?
五、請陳報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投保商業保險之保單,於解約後可領回之解約金數額,及陳報聲請人名下汽、機車行車執照資料。
六、聲請人有無領取社會扶助、補助、津貼等相關補助?如是,每月各得請領之數額為何?請提出相關函文、轉帳證明文件。
七、請陳報聲請人金融機構、郵局存摺補登後之內頁資料及餘額證明,如有從事國內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併請提供相關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八、聲請人於前置調解程序表示:「每個月只能還3,000元」等語之計算依據為何?若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有無提高月還款數額之空間?另請說明該更生方案有何履行之可能性?
【請聲請人務必依上開補正事項所示順序提出證明文件。另請聲請人向本院陳報之資料及任何陳述,切勿使用任何不確定之字樣。並請「詳細閱讀」後,逐一「誠實」補正,切勿缺漏,並請盡力「一次」即補正齊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