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聲字第243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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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2437號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YOKAWATSIRINAPA
指定辯護人公設辯護人 羅丹翎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民國113年9月24日113年度重訴字第80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附表中,編號1數量欄原記載「1包」應更正為「2包」;編號5數量欄原記載「新臺幣7,300元」應更正為「新臺幣3,700元」。
理 由
一、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編號1、編號5數量欄之記載有如主文所示之誤寫,惟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爰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7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游紅桃
法 官 呂宜臻
法 官 楊奕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崇容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