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聲字第2437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2437號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YOKAWATSIRINAPA

指定辯護人公設辯護人 羅丹翎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民國113年9月24日113年度重訴字第80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附表中,編號1數量欄原記載「1包」應更正為「2包」;編號5數量欄原記載「新臺幣7,300元」應更正為「新臺幣3,700元」。

  理 由

一、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編號1、編號5數量欄之記載有如主文所示之誤寫,惟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爰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7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游紅桃

                   法 官 呂宜臻

                   法 官 楊奕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崇容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9  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