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簡上字第2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簡上字第2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簡上字第228號上訴人 白坤龍 訴訟代理人 黃雅玲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美雅 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2月22日本院板橋簡易庭112年度板簡字第265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書狀誤載為抗告),惟僅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於法不合。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5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100元,扣除上訴人已繳納之1,000元,尚不足7,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補正繳納第二審裁判費7,100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5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若美
法官陳翠琪法官黃信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5月15日
書記官楊振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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